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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7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執照: 一、歇業。 二、實際營業場所與登記內容不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營業場所遷離未辦理變更登記,且營業狀況不明達半年以上。 四、領得許可執照,逾二年仍未營業。 五、停業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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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