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 第6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6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申請表及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照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換)發許可執照。 前項補(換)發之許可執照,主管機關應註明補(換)發日期。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