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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環境用藥貯存場所應加鎖管理並標明環境用藥貯存區;環境用藥原體應貯存於具隔離設施之專用貯存區,與其他物質隔離,且應標明環境用藥原體專用貯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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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