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 第16條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講習,並應於環境講習對象完成環境講習後,由辦理環境講習機關(構)開立環境講習證明單。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