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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17條

受處分人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所受處分,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暫不予環境講習,俟該處分確定後,再予執行環境講習。 受處分人為自然人,因案羈押、服刑、重大傷病或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接受環境講習者,主管機關得暫緩或停止執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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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