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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9條

非主管機關之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者,應移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環境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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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