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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銷售之流向、數量與前月底之庫存量等相關資料,應作成營運紀錄。 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未直接售予最終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要求再利用機構將再利用產品經其他機構轉售至最終使用者之銷售流向及數量作成紀錄。 再利用機構生產再利用產品及清理再利用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再利用產品之規格、品質及用途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相關之使用規定,並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資料中載明。 二、附表或許可文件內容規定限制用途之再利用產品,應於產品包裝或盛裝容器明顯處,標示使用限制及其他注意事項之警語。 三、再利用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本法相關規定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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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