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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第7條

本小組委員會議視業務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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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