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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規範環境部為處理公害糾紛所設督導處理小組之組織、任務及運作程序,以有效督導及處理公害糾紛,維護環境權益與公共利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3-07・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七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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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調中央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督導或協調有關機關對於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 三、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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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指定次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七人,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勞動部各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組成。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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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境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襄理本小組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秘書指派一人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處理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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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有關機關調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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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小組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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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小組委員會議視業務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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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小組業務經費,由各參與機關於相關預算項目內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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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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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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