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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資源循環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委員會為應特定議題之需要,得由委員、學者專家、各相關機關及本部人員組成分工小組,進行規劃、協調及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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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