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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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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