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8條

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但政府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