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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6條

評估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化學物質共同性事項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化學物質流布調查政策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五、化學物質篩選、評估、公告與運作管理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用藥(含人用化學忌避劑)許可之研擬、審查、執行及督導。 七、化學物質、環境用藥邊境查核、後市場調查與流向勾稽政策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專案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九、化學物質檢驗測定方法適用之審議、公告,與採樣檢測計畫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評估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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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