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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8條

危害控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化學物質災害預防、演習(練)與應變共同性事項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與應變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化學物質災害訓練設施之建置、營運及管理。 四、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之認證、管理及督導。 五、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管理制度、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化學物質聯防組織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化學物質災害訓練與應變設(裝)備、器材、車輛之採購、維護及管理。 八、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通報、監控、應變器材與人員調度之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九、化學物質事故調查、復原與化學物質災害處理技術研究分析之推動、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危害控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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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