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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5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環境管理與土壤、底泥與地下水污染預防、整治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管理國際交流業務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四、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五、土壤、底泥與地下水污染預防、監測、整治之督導、輔導及核定。 六、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查證工作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督導。 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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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