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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處務規程 第10條

環境資訊科技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智慧監測系統之規劃、開發及維運。 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料治理制度之規劃、整合、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環境技術發展、巨量資料及跨域數據之整合研析。 四、環境資源資料庫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五、本部與所屬機關(構)整體環境業務資訊應用發展政策之規劃、整合、協調、推動及督導。 六、本部與所屬機關(構)整體環境資料、資訊應用之政策規劃、發展、整合、協調、審議及管理。 七、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機房資源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八、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整合、協調及支援。 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數位轉型、人工智慧應用與新興技能推廣應用之政策規劃、發展、整合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環境資訊科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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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