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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處務規程 第9條

水質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體品質保護、總量管制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陸域水體水質污染改善與現地處理技術之政策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陸域水體水質監測之政策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非點源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五、飲用水水質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六、事業廢水污染源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事業廢水創新處理技術與資源化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八、公共、工業區與社區污水污染源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九、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水質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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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