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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1條

本部資源循環署得視需要或依前條工作小組之請求,研擬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提請工作小組初審及本會決議。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議,送請本部核定公告。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於本部未公告變更前繼續適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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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