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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12條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2條
本會應依下列因素審議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 一、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或其原料之材質、容積、重量。 二、廢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對環境之影響、再利用價值、回收清除處理成本。 三、責任業者申報之營業量或進口量、廢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回收量及處理量所核算之回收清除處理率。 四、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稽徵成本。 五、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財務狀況。 六、費率結構應反映回收獎勵金數額及回收、貯存、清運、中間處理及最終處置費等之補貼費用。 七、容器採複合材質者,加重其費率。 八、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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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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