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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處務規程 第5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資源循環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物品禁止、限制使用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資源循環物質流向追蹤之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六、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之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七、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八、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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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