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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運用於殯儀館火化場認定管理辦法 第3條

信託資金委託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運用信託資金於前條殯儀館或火化場,其需用土地及營建之費用,不得少於得運用信託資金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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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