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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運用於殯儀館火化場認定管理辦法 第4條

信託資金委託人興建殯儀館或火化場,其需用之土地、營建及相關設施費用以信託資金支應者,信託資金委託人應於動支前,檢具動支信託資金興建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動支信託資金興建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信託業者名稱。 二、信託資金總金額。 三、支應之項目、比率及金額。 四、設施核准設置文件。 五、土地價值及工程經費報告書。 六、其他。 前項第五款之文件,應附有最近三個月內二位以上不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不動產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書。但不同估計價格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異時,信託資金委託人應請求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價格;或指定其他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不動產估價師重行估價後,再行協調決定其價格。 第一項第五款之價值及經費,應依前項估價報告書估計價格之平均值或協調決定之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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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