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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 第5條

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檢附之文件,其認購價格未低於票面金額者,由本部逕予審查;認購價格低於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者,本部應召開審查會議予以審查。 本部就第三條之申請案認有相關事項需釐清者,得召開審查會議予以審查。 前二項審查會議,本部得邀請衛生福利部、農業部等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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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