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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緩課股票認定作業辦法
› 第2條
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緩課股票認定作業辦法 第2條
本條例
第九條
所稱高階專業人員,指具備生技醫藥相關專業或技術,且擔任生技醫藥公司執行長或經理人以上職務之人員;所稱技術投資人,指以生技醫藥公司所需技術抵充出資之技術入股投資人。 前項所定具備生技醫藥相關專業或技術之範圍,包括具備運用於本條例
第四條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生技醫藥項目之專門技術、知識、由法律所創設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或植物品種權等相關專業或技術。 第一項所稱生技醫藥公司所需技術,指前項規定範圍內之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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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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