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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第10條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在本辦法施行前已持有第三條之獵槍、魚槍、刀械者, 應於施行後一年內,持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局申請查驗烙印給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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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