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 第3條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習慣特殊國民,指原住民及實際從事採捕水產動物持有漁 船船員手冊之漁民。 所稱獵槍、魚槍、刀械,指本條例第四條所列獵槍、魚槍、刀械,且專供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漁獵、祭典等生活工具。 獵槍以自製或繼承他人自製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