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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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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第4條
原住民得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每人以各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 過六枝。 漁民得自製或持有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六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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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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