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 第4條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第4條

原住民得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每人以各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 過六枝。 漁民得自製或持有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六枝。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