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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駐 (派 出) 所報備,自製完成或持有後,應持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局查驗烙印給照 ,遺失執照者,亦同。 前項獵槍、魚槍、刀械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印製,每二年換照一次,第 一年一月一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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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