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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推動輔導辦法 第17條

申請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於產業化推動計畫完成之新產品核准上市日起 二年內,不得將產業化新產品移往中華民國境外生產。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除得以違約要求賠償補助款外,五年內不再受 理該申請人補助之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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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