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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製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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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製劑管理辦法 第2條
凡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菌液 等生物製劑,或販賣生物製劑業者,除依藥物藥商管理法有關藥商管理之 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管理之。本辦法未規定者,依藥物藥商管理法施 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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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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