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生物製劑管理辦法 › 第3條

生物製劑管理辦法 第3條

生物製劑製造業者依法應聘用之專門技術人員,須係國內外大學或專科學 校以上醫藥或生物學等有關科系畢業,並曾修習微生物學,免疫學專門課 程及格並有二年以上生物製劑製造之經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審查認 可。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生物製劑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