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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製劑管理辦法 第4條

生物製劑之製造或輸入,經查驗核准領得許可證後,其所製成、加工、分 裝、輸入之製劑,應按批檢同檢定紀錄,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構抽樣檢驗合格加貼封緘,始准銷售使用。 生物製劑原液之輸入,以生物製劑製造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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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