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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7條

生產事故救濟給付之額度如下: 一、死亡給付: (一)產婦: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胎兒或新生兒: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重大傷害給付: (一)極重度障礙: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中度障礙: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四)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衡酌其有無子女、喪失生殖能力對家庭影響程度,最高新臺幣八十萬元。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障礙程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認定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修正發布日起發生生產事故者,依第一項所定額度給付之;修正發布日前發生之生產事故者,依修正發布日前所定額度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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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