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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6條

生產事故救濟給付,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分為死亡給付及重大傷害給付。 前項所稱重大傷害,指因生產所致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程度中度以上。 二、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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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