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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因故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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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