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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本會會議不定期於必要時召開,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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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