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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生產事故事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剖腹產手術後,在產婦體內遺留異物。 二、以不相容之血型輸血。 三、錯誤藥物處方致產婦永久喪失肢體重要機能或死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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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