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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第3條

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立機構內之風險事件管控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風險事件內容。 二、風險事件處理。 三、風險事件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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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