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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 第5條
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受通報後,應交由本條例
第九條
所定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 生產事故事件經前項審議會審定屬重大生產事故事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於六十日內完成根本原因分析並提出改善方案,經審議會審核通過後,轉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查察。 前項分析及改善方案,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限期完成,不受前項六十日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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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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