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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96.12.21訂定)

一句話看懂
本標準訂定生食用食品類之衛生標準,規範食品中大腸桿菌群及衛生指標菌之限量,目的在確保生食用食品類之衛生安全,以維護消費者健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6-30・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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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生食用食品係指經清洗、去皮等調理過程處理後可立即供食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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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生食用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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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生食用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 │ 項目│ │ │ │ │ │ │ 生菌數 │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 │揮發性鹽基態氮│ │ │(CFU/g) │(MPN/g) │(MPN/g) │(mg/100 g) │ │類別 │ │ │ │ │ ├───┼─────┼─────┼─────┼───────┤ │生食用│ 5 │ 3 │ │ │ │魚介類│10 以下 │10 以下 │ 陰性 │ 15 以下 │ ├───┼─────┼─────┼─────┼───────┤ │生食用│ │ 3 │ │ │ │水果類│ │10 以下 │10 以下 │ - │ ├───┼─────┼─────┼─────┼───────┤ │生食用│ │ 3 │ │ │ │蔬菜類│ │10 以下 │10 以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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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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