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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96.12.21訂定) 第2條

生食用食品係指經清洗、去皮等調理過程處理後可立即供食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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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生食用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第4條生食用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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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