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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遺傳診斷暨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產前遺傳檢驗機構應定期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陳報資料。 前項資料之填報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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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