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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遺傳診斷暨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產前遺傳診斷:指應用醫學科技取得妊娠組織、胎兒細胞或胎兒代謝 物等檢體進行胎兒診斷。 二、產前遺傳檢驗機構:指利用遺傳學科技,從事前款檢體檢驗之醫療機 構或醫事檢驗機構。 三、遺傳諮詢:指提供受檢人遺傳疾病各項資訊及可能生育選擇之諮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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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