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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安全標誌管理辦法 第11條

取得產品安全標誌之商品,檢驗機構必要時,得抽取樣品檢驗,廠商不得 拒絕,經檢驗不符時,依商品檢驗法有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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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