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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安全標誌管理辦法 第12條

取得產品安全標誌之商品,經檢驗機構在市場上購樣檢驗,結果不符產品 安全規範時,得令廠商收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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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