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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安全標誌管理辦法 第1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撤銷其使用產品安全標誌: 一、產品未依規定標示,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二、品管追查評定未達標準,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三、經市場購樣或工廠取樣檢驗,其產品未符合標準,經通知限期收回或   改善,逾期未完成者。 四、無故拒絕抽取樣品檢驗者。 五、未繳納規費,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未繳者。 六、以不正當方法取得標誌或未依核定範圍使用標誌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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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