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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安全標誌管理辦法 第1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註銷其使用產品安全標誌: 一、申請註銷。 二、歇業。 三、指定為實施安全標誌之商品,經公告撤銷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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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