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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安全標誌管理辦法 第18條

檢驗機構依經濟部商品檢驗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指定代施試驗機構辦理試 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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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