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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安全標誌管理辦法 第2條

凡產品之材料性質﹑構造﹑使用方法等,易引起安全﹑衛生或公共危險之 虞,經經濟部公告指定為實施產品安全標誌之商品者,依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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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