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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安全標誌管理辦法 第8條

產品安全標誌證明書有效期限,由主管機關按商品類別定之,其證明書期 滿半年前,廠商應重新申請型式試驗,經審查或試驗合格者,換發證明書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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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